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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同性恋家庭的孩子可能更优秀

【科普】同性恋家庭的孩子可能更优秀

编者按:女同性恋伴侣家庭的孩子在没有所谓“父亲”角色的环境下,是否可以和异性恋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同性恋家庭对于孩子的性别表现与性倾向形成是否会有影响?诸如此类问题或许一直困扰着同志群体以及社会大众,这篇文章应该能给诸位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反思~

 

▲一对女同性恋伴侣正在开心地”秀娃“

在中国,虽然同性恋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在国内女同性恋不能合法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或代孕的法律环境下,有着成家和生育需求的同性伴侣纷纷飞往国外生育宝宝。然而,社会上对于同性恋家庭生育及抚养孩子的偏见,仍然普遍存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同性恋家庭生育与抚养的议题已经有了数十年的研究历史,形成了丰富的成果和有参考价值的结论。纵览自80年代至今国内外关于“同性恋家庭生育及抚养”主题的社科、法学、医学等领域研究文献,本文现梳理围绕该议题的几点核心问题,并试列举学界现有相应解释和澄清如下。

 
1、同性恋不宜抚养孩子吗?
在国外已有社科研究和法庭判决案例中,是否认为同性恋者不宜抚养儿童?同性恋者或同性伴侣的性别身份和性倾向,是否应该作为法庭裁判抚养权的主要标准之一?

答案是否定的。同性伴侣养育孩子的研究在学术界已取得普遍共识,即一致认为同性伴侣抚养的孩子并不比其他家长结构下培养出的孩子有劣势。美国社会学协会(ASA)2013年提交的简报总结说:“一个孩子由同性恋者或同性恋伴侣养育,并不会对孩子的健康与幸福造成不良影响”。
Siegel及其同事建议关于育儿能力的判决应该“不考虑家长的性别或性倾向”。

▲美国社会学协会

哥大法学院的一份报告总结梳理了77份学界研究成果,认为其中绝大多数结论均一致认为,家长的同性恋身份不会影响其孩子的正常发展:“我们梳理了77份学术研究,符合我们关于 ‘有助于增加关于同性恋或同性伴侣抚养孩子的认识’ 的标准。在这些研究中,73个的结论一致认为,同性伴侣抚养的孩子不会比其ta家庭的孩子发展差。虽然许多研究的样本量偏小,有一些研究缺乏对照组,但研究人员普遍认为,这些研究不需使用大型样本,因为现有数据已足够支撑关于儿童心理调试能力的分析结论。

“另有4项研究,其结论是同性恋或女同性恋伴侣的孩子有更多发展缺陷。由于所有这4项研究的样本都来自曾遭遇家庭离异或破裂的儿童,其本身就是一个已知的面临更多风险的群体,所以这几个研究被许多学者批评,认为其缺陷的原因是对低收入家庭幸福指数的评估导致,所以并不可靠。

“总体而言,基于三十多年的同行评议研究,围绕这个主题已形成了压倒性的学术共识,即:同性恋伴侣形成的抚养结构,不会对孩子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还有研究指出,从理论上来讲,法庭关于孩子抚养权和探访优先权的裁定,应依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也即应使儿童置身于对其身心和社交发展而言最健康的环境中。若将所有“同性恋家长”视作了一个标签,并坚持认定其家庭结构对儿童成长有害,那么类似判决就把问题粗暴地简化为“这一家长是否是同性恋”,而忽视了考察“这一家长与孩子是如何具体相处的”以及“这一家长是否具有充足的抚育意愿和能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图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所作报告封面

中国国内研究此问题的极少量文献中,也曾参考并详细援引国外判例,论证同性伴侣具有正常抚养孩子的同等能力,如:“1996 年美国火鲁努巡回法院审理的Baehr v. Miike案中,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大量科学证据的证明,法院最终认可下列观点:
第一,家长与其孩子关系的培养,特别是监护的质量和“悉心的照料”,是决定孩子快乐、健康地成长,并具有良好的适应性的最重要因素。
 
第二,性倾向本身不能成为判断一个人能否担当家长资格的标准,也不会阻碍同性恋或同性伴侣成为良好的、有爱心的、成功的家长,更不会影响孩子的适应性和成长过程。
 
第三,同性恋伴侣有潜力抚养快乐、健康和有良好适应性的孩子。如果ta们能够悉心照顾孩子,那么可以允许其收养儿童。ta们不但可以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有益的家长与孩子的关系和家庭环境,也可以和异性恋家长一样胜任抚育的角色。
 
第四,家庭结构是呈现多元化的。例如在夏威夷和其ta一些地方,儿童可以被ta们的生身父母、单身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养父母、同性恋父母和同性恋伴侣所抚养。
 
第五,虽然在同性恋家庭中生活的孩子,由于其非传统的家庭结构,会面临一些压力和问题,但根据法庭所掌握的科学证据、研究和临床实践等资料表明,这些孩子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适应社会并健康成长。
 
因此可以认为,只要社会及异性恋者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平等的对待,同性恋家庭的儿童是可以与异性恋家庭的儿童一样健康成长的。”

 


▲ Baehr v. Miike一案的当事人(最左与最右)与代理律师Evan Wolfson(中间)

 

2、同性恋家庭孩子表现如何?
同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其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心智发育等是否正常? 是否比异性恋家庭抚养的孩子在各方面表现差? 

并不!甚至更棒!

来自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全球多地研究表明,同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在各项儿童成长发展指标上,都与异性恋家庭中的孩子表现持平,甚至在一些方面表现出了优势。

1997年,来自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密尔沃基分校(University of Wisconsin-Milwaukee)两位沟通学教授,对于当时可查找数据库中的定量文献进行了元分析。他们对家长的抚育实践、孩子的心理健康、以及孩子的性倾向这三个维度进行考察,把异性恋和同性恋家庭中的孩子进行比对。结果表明,在这三个维度上,两种家庭里的孩子都没有任何差异表现。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密尔沃基分校(University of Wisconsin-Milwaukee)

2002年挪威卑尔根大学(University of Bergen)心理社会学的三位教授,以由女同性恋或男同性恋抚养的非临床儿童为研究对象,对从1978年至2000年之间学界发表的23项实证研究进行了综述。这23项研究及其数据来自欧美不同地区,一个关于比利时和荷兰的,一个关于丹麦,三个关于英国,还有十八个关于北美。其中,20项研究是关于拉拉家庭的,另有三项关于男同性恋家庭。在综述中,研究者考察了七个维度:情绪功能、性倾向、遭受的污名、与性别角色有关的行为、行为调试、性别身份、以及认知水平。结果表明,在全部七个维度上,同性恋和异性恋家庭的孩子都没有表现出实质性的差异。


▲挪威卑尔根大学(University of Bergen)

2015年意大利罗马大学(University of Rome)动态和临床心理学系的七名研究者发表关于意大利语境的合作研究成果。 研究者们将40个同性恋家庭与40个异性恋家庭进行对比研究。他们参照以往研究,设置了三个主要维度,即:家庭运转情况、家长内部关系调节、以及儿童的社交及情绪健康。其中,儿童的社交及情绪健康又设立了多个考察指标,比如:性别身份、性倾向、心理健康、心理调适能力、社会关系和朋辈交际水平、行为调整等。像以往其ta同类研究一样,在所有维度上,研究者们都没有发现同性恋家庭的孩子表现出显著负面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还有了意外发现,即同性恋家庭中的孩子的心理更加健康:相较异性恋家庭中长大的孩子,ta们表现出了更强的情绪运转能力(emotional functioning)和符合文化规范的适宜行为(adherence to culturally defined standards of appropriate behavior)。Ta们有相对较少的问题儿童行为,有高质量的朋辈关系,而且有更健康的内心世界。

研究者们推断,这些与大众直觉相反的结果,可能是因为这些同性恋家长得到了来自其少数群体社群的积极支持,所以有更有效的家庭运转方式。因此,ta们的孩子也就从中受益,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也学会了用更成熟的方法对待社会对同性恋家庭的污名。


▲意大利罗马大学(University of Rome)

3、拉拉的孩子会变成同性恋吗?
拉拉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其社会性别表现及性倾向的偏好,是否会与异性恋家庭中的孩子不同? (更容易变成同性恋?拉拉抚养的男孩子会缺少阳刚气质?)
 
拉拉抚育孩子,之所以受到质疑,是因为其与异性恋家长结构有两点不同:第一是缺乏男性父亲角色,第二是拉拉家长的同性恋倾向。以下将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成果讨论,这两点不同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孩子的正常心智认知、性别性向发展? 
 
首先,此问题经历了理论界几十年间的研究和发展,陆续产生了三种学说。按照时间顺序,这三个派别分别是:心理分析学说(psychoanalysis),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以及认知学习理论(cognitive learning theory)。

一、心理分析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儿童性别观形成的过程中,必须有父亲角色在场。从这一角度来看,缺少父亲,将会扰乱男孩的男性认同过程,使其童年时更有可能产生不太阳刚的举动,并可能在长大后发展出同性恋倾向。对于女孩,心理分析学说一直未能有较有说服力的理论出现,但大致上也认为,童年时缺少父亲,会增加女孩性别认知混乱的风险。

二、社会学习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母亲和父亲会通过两种方式影响孩子的性别角色行为:差别强化作用(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和模仿(modelling)。 

长期以来,人们都假设两个性别的家长对于学龄前孩子的对待方式是有差别的,而父亲的行为对于男孩和女孩的性别气质形成至关重要。 人们认为,孩子会模仿并习得与自己相同性别的家长的言谈举止。

然而,早在20世纪70至90年代,一些实证研究就已经显示,家长在孩子的性别差异化社交(sex differentiated socialization)中,仅仅起到很小一部分作用。 其中,父亲在这些习得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比母亲重要。 

更重要的是来自同龄人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而言。同龄人持续而强烈地塑造着儿童对于特定性别气质的玩具和游戏选择,并且自动惩罚那些跨越性别气质的活动。 此外,儿童还会在自己的家长之外,从更多的男性、女性、男孩和女孩那里,模仿与性别类型有关的举动。所以家长在孩子性别气质形成过程中的角色地位,已经被大大削弱了。

三、 认知学习理论:
这一学派的理论家们,认为父亲在孩子的社会情感或性别发展过程中,并不扮演重要角色。根据这一理论,孩子从家庭之外的更大社会环境中获取信息,主动为自身建构起“什么是一个女孩或男孩”。 从大约2岁起,孩子们就开始接触到社会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性别刻板印象,并会在其自身性别发展中扮演主动的角色,而不只是被动地接纳家庭的影响。

除了现有理论,在实证研究方面,绝大多数的研究都认为,同性恋家长不会影响孩子的性别表现和性性倾向选择。在一份基于67个实证研究的研究综述表明,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亲是否在场,对于孩子的性别角色发展,没有可以提炼总结的影响。 在这67个研究中,没有一个发现缺少父亲对于女孩有任何影响,只有学龄前男孩比较少表现出基于性别刻板印象的玩具偏好。分析认为,双亲的关系不和或离异的过程,很可能比“父亲缺席”这件事本身对孩子的影响更大。

4、拉拉家庭的亲子关系如何?
一些关于女同性恋家庭育儿情况的研究,将女同性恋家庭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先前由异性伴侣关系抚养的孩子,由之后重组的女同性恋家庭抚养。在这类家庭中,往往一方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另一方是社会关系约束下的抚养母亲。第二类,是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出生并成长于女同性恋家庭的孩子。这两类家庭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其原生家庭是否“完整”。

▲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University of Amsterdam)

对此,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University of Amsterdam)教育系的三名研究者在2004年和2007年做过两项研究。2004年,他们总结了1978年至2003年间的44个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女同性恋家庭和异性恋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在各方面都表现相近。唯一的不同,是社会对于女同性恋的污名,使得女同性恋家庭面临与异性恋家庭性质不同的挑战。

2007年,这几位研究者专门针对前述的第二类家庭(即女同性恋伴侣利用辅助技术生育孩子并共同抚育)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观察、行为记录日记等方式,他们收集了100个女同性恋计划家庭和100个异性恋家庭的数据,并在孩子适应、家长特点及儿童抚育这三个维度上进行比对。结果发现,拉拉家庭中的“女同性恋社会关系约束下的抚养母亲”(即:非生产孩子的母亲),与异性恋家庭中的父亲角色表现显著不同。这些非亲生母亲,比传统父亲表现出更灵活的家长方式调整,对其伴侣的家长角色扮演满意度更高,关于育儿方法有更多思考和关注,而且更少会对孩子有强权压制。此外,数据表明,孩子适应能力与家庭类型(同性恋或异性恋)无关,但是可以依据社会性母亲与传统父亲的差异,推断出其孩子更强的适应能力。

因此,该研究的结论是,通过辅助技术生育孩子的拉拉家庭中的家长与孩子间关系,甚至很有可能比传统异性恋家庭更加融洽。

5、同性恋家庭孩子会否面临歧视?
 同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是否会面临更多来自社会的歧视? 如果有,对其身心发育有无影响? 

所谓遭受“歧视”或“污名”,是指一个孩子可能因为自己的家长是同性恋,而被嘲笑、骚扰、或者霸凌。这一点也常常是美国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最担心的。 Goffman曾将“污名”定义为一种相对的概念,被歧视的人一般具有某种特质,会使其“在人们心中从一个完整的正常人,矮化成一个有污点的、折损的人。” 当一个孩子的家长是同性恋时, 这个孩子可能因为其与家长的血缘关系,而受到连带性歧视。
 
美国有一部分研究尤其关心同性恋家庭中孩子受到社会歧视的可能性,并对此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一致发现,孩子因为家长的同性恋身份而受到严重嘲笑、骚扰和霸凌的案例极端鲜见。不过,上世纪90年代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家庭里的孩子们自己会担心有被歧视的风险,特别是担心自己会被别人嘲笑也是同性恋。 孩子一方面感到应当维护父母,另一方面又想要通过隐瞒家长的同性恋身份以便自我保护,因而会有相互矛盾的感受。

▲Frederick W. Bozett关于同志家庭的著作

Bozett的研究表明,同性恋家庭的孩子会使用很多策略,主动建构一个自己想要别人认识的自我形象。比如,一个父亲是同性恋的孩子会常用的策略包括:边界控制(boundary control),限制父亲的同性恋身份表达;有意隐瞒(nondisclosure),不告诉别人自己的父亲是同性恋;故意透露(disclosure),告诉一大群人说自己的父亲是同性恋,以便让别人碰到自己父亲前做好心理准备,等等。

▲心理学家Norman Anderssen

Anderssen等研究者对此类诸多研究加以综述分析,得出三点结论:

首先,同性恋家长的孩子可以像其他孩子一样,与同龄人发展稳定而良好的社交关系。

第二, 虽然有孩子会因为家长是同性恋而受到多一些嘲弄,但他们极少会因此而遭到实质性的骚扰。

第三,这些孩子会格外关心别人知不知道自己的家长是同性恋这件事,并为此发明出很多应对策略。 

由此可见,同性恋家庭的孩子虽然可能会担心受到歧视,但是ta们绝对不是被动的潜在受害者,而是会主动地建构他人眼中的个人身份形象,并且积极构思应对各种情形的策略,表现出很强的主观能动性。

6、中国的同性恋家庭会面临哪些问题?
第一,同性恋及其家庭在社会中仍然受到普遍的歧视和污名。

人们普遍认为,异性恋婚姻才是社会文化的正轨,而同性恋即使不是心理疾病或精神障碍,也至少是一种异端的婚恋形态。因此,同性恋去污名化仍是当前需要推动的社会运动方向。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欧美主流社会共同面临的窘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异性恋的话语霸权,规训着人们理想中的正常婚恋形态。

在这方面,学界对于自身的学术生产过程也应当有所反思。Benkov曾在1995年的研究中这样说道:“我对于当前关于女同性恋母亲的研究感到不适,原因太多了。我不认为传统的核心家庭就是一个标准的模型,所有人都应该试图达到它所制订的标准。我不认为一个孩子长大后成为同性恋,或者想以非传统方式构建自己的性别认同,有任何不妥。现有研究不仅没有反对这些现存的恐同假设,而且还把这些用作了开展研究的前提。”


▲反歧视街头行动

第二,我国当前的《婚姻法》不支持同性婚姻。

这一限制,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对于同性恋婚恋关系的认可,以及对其抚养孩子能力的质疑。中国国内关于此项研究的现有少量文献中,就有学者将“同性结合者没有婚姻保障”作为其生育或收养孩子的限制条件,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直接等同于不会白头偕老,在没有实证或理论基础的情况下,直接推导出孩子必定不能健康成长的谬论:“同性结合者因其尴尬的身份,现在还不可能获得同性婚姻权,没有了《婚姻法》的保障,只靠个人感情维系家庭生活毕竟是不现实的,这种生活是一种不安全的家庭生活,缺乏基本的家庭精神。没有家长的祝福关怀,远离社会群体,这种形式的家庭也许幸福但是基本不会白头偕老。那么在这种家庭里生长的孩子,势必会对孩子的生长发育与心智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律应当做出适当的规制,限制或禁止部分同性结合者生育或者收养孩子。” 

这种论证虽然逻辑漏洞明显、事实证据不足,但却不可忽视,因为这代表了当前中国社会的一种流行观点,也就是只有合法婚姻才能保障儿童的成长权益,而同性恋婚姻因为不被法律认可,其抚育权利也就相应地不应得到支持。

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推动制订对于同性恋非歧视的法规政策,赋予同性恋合法组织家庭、抚养孩子的平等权利和选择余地。在体制之外,同性恋社群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推广多元成家理念。

▲一对老年男同性恋的婚礼现场

第三, 对同性恋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不够。

例如,前面提到的2015年意大利罗马大学(University of Rome)Baiocco等人的研究,出乎意料地发现同性恋家庭的孩子表现出了更好水平的心理健康和调适能力。经过推断,研究者们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同性恋家长本身具有一种特殊优势,就是来自其自身社群的强有力支持:该研究的40名受调查父母中,32名是意大利彩虹家庭联盟(Italian Rainbow Family Association)的成员。过往研究已经表明,这种强大的社群支持,可以使同性恋家长创造性地找到经营特殊家庭生活的方法,在处理日常挑战时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而这可以使得家里的其他成员都更好地完成生活方式的过渡。 

因此,应当增强我国同性恋社群内外部对于同性恋家庭的支持机制,帮助家长和孩子树立积极的身份认同,增强应对各种不利情形的心理建设机制和实践应对能力。

▲意大利罗马市长会见同性恋家庭

最后,关于男同性恋和中国本土情况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笔者查找中国知网文献,使用“同性恋”和“抚养”作为关键字,只找到8篇文献,其中没有任何一篇是基于中国本土数据调研的实证研究,更没有提出任何具有参考价值的创新理论。使用其他相似关键字(如将“抚养”换成“抚育”或“孩子”等词汇)搜索时,返回的搜索结果几近于零。

相较而言,欧美澳等地关于同性恋成家及抚养后代的研究,已经有了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并且搜集了大量实证数据,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对于同性恋群体在社会层面和法庭争取抚养权,起到了很大的现实指导作用。

对于这些家庭的中国研究,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同性恋家长结构的特殊优势和挑战,减少大众对于这些家庭的偏见,并且从广义上贡献更多对于抚养孩子和儿童发展的知识。因此,我国学界应当加强理论和实证研究,并且积极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于法庭决策和法规政策制订实践。


作者:甜桔子
编辑:覃抹利